陕商院〔2024〕1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物资采购管理,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物资采购效率,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陕西省高等院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校所有教学、科研、行政单位使用学校预算内、外资金采购的单件或批量物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物资指低值易耗品(一般工具、专用工具、替换设备、包装容器、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用具、其他低值易耗品等)、实验耗材、奖品、印刷品、软件、一般设备(电脑、打印机、空调、办公家具等)、专用设备(机械设备、电子设备、仪器仪表、自动控制设备、通信设备、测量设备、安全设备、环境控制设备等)等。
第四条 物资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财务预算执行。
第五条 物资采购工作由学校后勤保障处采购中心统一归口管理。各单位应确定主管物资采购工作负责人和经办人,负责本单位的物资采购工作,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及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采购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资采购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化技术,力争做到质优价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
第二章 物资采购形式
第七条 学校物资采购形式分为“公开招标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各单位“自行采购”。
第八条 使用政府专项资金的物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及相应流程委托合格采购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第九条 使用学校资金的采购项目,由后勤保障处或后勤保障处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采购金额不同分别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形式进行集中采购。
第十条 科研项目、大创课题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所有耗材,宣传用品,花卉,食品饮料由需求单位自行采购,并负责采购物品的验收、入库、报销手续。
第三章 学校集中采购
第十一条 属于学校集中采购的,按采购类目和金额不同,执行不同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学校集中采购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部门直接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其中价格为主要衡量因素。
(二)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选择具有价格竞争力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询价形式可采用电话询价、上网查询、市场调查、厂家报价等。
(三)单一来源采购。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的采购方式。
(四)网上采购。是指在网上合法购物平台通过比价,选择购买质优价廉商品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一次性采购金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形式采购。学校成立临时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后勤保障处、财务处、纪委、申购单位等组成,谈判结果由谈判小组集体商议后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 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采购项目,由后勤保障处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授权后与申购单位共同采用询价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询价结果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一次性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的采购项目,由后勤保障处根据所采购物品的特性及申购部门的需求选择询价采购或网上采购形式采购。
(一)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采用询价形式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需询价后将询价结果以比价单形式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二)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采用询价形式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可根据询价结果决定供货商,无需填写比价单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三)采用网上采购形式采购的物品由采购中心通过网上价格比对后决定供货商,无需填写比价单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一)采购物品来源单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
(二)重复合同;
(三)参加各种竞赛,竞赛组织单位指定选用的产品;
(四)紧急需求的采购;
(五)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六)前期合同已约定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采购的;
(七)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单一来源采购的,申购单位需提供单一来源相关资料说明,经单位负责人及主管校领导签字后报后勤保障处审批,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还需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定期频繁性的重复采购项目且一次性采购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可由采购中心通过询价采购方式确定一家长期供货商,采购中心与申购单位每季度对该供货商的供货价格、送货及时性、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一次市场调研和服务评价,并形成书面的调研报告报后勤保障处分管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如在供货过程中发现价格及服务方面的问题,采购中心以书面形式要求供货商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可重新考察确定新的长期供货商。
第四章 申购与审批
第十八条 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组织的采购,各单位在采购前均需完成签呈审批手续,政府专项资金项目还需完成项目书的审批手续。
(一)采购申报单位提出采购需求,写明品名、数量、规格、型号、质量要求及交货日期等。
(二)申报单位按审批流程将审批完成的签呈及项目书交后勤保障处采购中心实施。
第十九条 在执行采购过程中,购置计划若有重大修改,需重新办理报批与申购手续。
第二十条 凡属政府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督类或有特殊管制要求的物资购置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后勤保障处是学校授权管理其所采购物资合同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其所采购物资合同的审查、签订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一)一次性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需签订正式采购合同。
(二)合同须报法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申购单位办理校内合同审批流程,审批完成后由后勤保障处负责签订正式合同。
第六章 验收和付款
第二十二条 物资到货后,后勤保障处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完成付款。
(一)一般物资的到货验收。由后勤保障处和申购单位共 同对物资的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验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物资,要求供货商尽快退货或换货;数量短缺、质量不合格的物资一律拒绝接收。
(二)设备及软件采购项目的验收。
1.供货商在设备安装调试或软件布署完成后,供货商以 书面形式向设备或软件使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2.使用单位确认是否符合验收条件,符合验收条件的, 由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验收申请上签字,供货商将验收申请交后勤保障处;
3.后勤保障处收到使用单位签字确认的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使用单位负责设备或软件运行功能的验收,后勤保障处负责数量、型号、参数的验收。
(三)验收完成后,由供货商提供税务发票,申购单位负责在后勤处办理出入库手续及报账手续。
(四)合同约定需预付款的,由申报部门、采购中心、财务处协同办理预付款手续;专业技术性物资采购,预付款手续由申报部门指定专人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陕商院[2018]61号)废止,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