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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管理办法
    作者: 点击数:0 时间:2024/10/24 17:30:26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管理办法

    陕商院〔2024〕13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行政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配备,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陕财办资〔2021〕262号)、《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和办法。

    第二条 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配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厉行节约,物尽其用,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

    (二)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三)统一标准,先调剂、后购置,从严控制的原则;

    (四)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设备和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部门,满足行政办公基本需要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

    第四条 标准包括资产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使用年限等。

    (一)配置数量上限是单位购置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单位结合机构设置、办公场所和在职人数等在上限内配置。

    (二)价格上限是购置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价格标准。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三)办公设备和家具在使用年限内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五条 后勤保障处对办公设备和家具帐目进行总体管理,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办公设备和家具可内部调配,应做好二级账目管理。

    第二章 配置标准

    第六条 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详见《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办公设备和家具配备标准》。机要、保密、档案、财务等因特殊工作需要,可按实际需要配备档案柜、碎纸机、保险柜等。

    第七条 坚持节约的原则,在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在配备标准范围内配置。

    第三章 配置程序

    第八条 申请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办公设备和家具的申购。由使用部门按配置标准进行申报,说明配置原由、拟使用人等基本情况,经部门领导签字、人力资源处及后勤保障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后勤保障处根据预算情况进行配置。

    (二)原则上不得超标准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特殊情况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对调配或新增的办公设备和家具办理资产变更或登记手续,使用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办公设备和家具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办公设备和家具的使用管理,实行实名制,使用单位公用的办公设备及家具需指定专人保管和维护。

    第十条 使用单位内部办公设备和家具的变更、调剂、报损等,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进行变更,报备后勤保障处。

    第十一条 办公设备和家具在校内单位、部门之间调拨须在后勤保障处办理调拨和调账手续。校外调拨、租借、转让等需经后勤保障处核实报校领导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行。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的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办公设备和家具的管理,落实本单位办公设备和家具使用人、使用地点,办公设备和家具的维护和报废工作,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三条 新进人员的办公设备和家具原则上部门内部先调整配备,不足部分再另行增配。

    第十四条 职位晋升可按照配备标准做调配或重新配备;校内调动人员,原配办公设备和家具原则上不能带入新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须带入新部门的,按资产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跨部门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教职工因退休、离职等离开岗位的,原岗位的办公设备和家具原则上继续保留,给继任者使用,如岗位设置有变动或撤销的,原办公设备和家具交回后勤保障处。

    第十六条 办公设备和家具不得私自调配,不得搬离校区。

    第十七条 对闲置六个月以上或超标准使用的办公设备家具,按规定内部调整或后勤保障处收回。

    第十八条 办公设备和家具出现人为损坏、丢失、被盗、私自处置等事件的,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赔偿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  办公设备和家具的报废

    第十九条 办公设备和家具超过使用年限,已经损坏而又无法修复的;可维修使用但维修成本高于新购同类办公设备和家具价值二分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第二十条 办公设备和家具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废申请,按照资产报废流程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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