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商院〔2024〕138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精密仪器设备主要是为教学、实验、科研服务的以下设备:
(一)单价或成套仪器设备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
(二)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贵重仪器设备。
第二章 使用及管理要求
第三条 我校的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充分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四条 申请购置精密仪器设备的单位必须对《申请购置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可行性负责;后勤保障处必须对采购、运输及合同执行情况负责;申购单位必须对精密仪器的管理使用效率负责。
第五条 精密仪器的申购流程按照学校的有关采购政策执行。
第六条 精密仪器安装调试到位后,供货单位向申购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申购单位需向档案科提交设备档案归档资料,凭档案归档签字单、《可行性论证报告》、合同、设备存放地点清单等资料向后勤保障处申请验收,由后勤保障处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要求统一组织验收。
第七条 精密仪器使用单位须配备有一定经验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
(一)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和基本操作方法,具有一定的保养,检修能力,掌握仪器设备结构、工作原理,能够熟练使用仪器设备的已有功能(包括分析测试、教学实验、培训等)、开发新功能,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效益。
(二)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人员考核、仪器设备使用、维护),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记录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状况。
(三)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和标定。建立、保管仪器的档案和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合同、说明书、设备技术卡片、操作手册、电路图等)。
第八条 未经培训、考核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由于违反该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功能下降,学校将酌情严肃处理。
第九条 我校的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充分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管好用好精密仪器设备是仪器使用单位和人员应尽的职责。
第十条 精密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设备损坏,负责人(或当事人)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写出详细的报告,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后勤保障处。
第十一条 精密仪器设备一律不准自行拆卸或解体使用。确有必要时,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必须经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后勤保障处提请专业人员进行拆卸或解体。否则,将作为责任事故予以追究。
第十二条 为保证精密仪器设备性能完好可靠,在管理和使用方面要求做到三好(管好,用好,维护好),四会(会操作,会保养,会检查,会维修)。
第十三条 对连续两年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率低,开放共享使用差、维修率高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