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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公用房管理制度
    作者: 点击数:0 时间:2024/10/24 17:32:44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公用房管理制度

    陕商院〔2024〕101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中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属于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所有,学校依法享有使用和处置权利的房产。

    第三条 学校公用房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定额配置、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用房管理坚持优先满足教学、科研用房需求,严格控制办公用房,基本满足公共服务用房使用需求。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用房面积均指套内使用面积。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后勤保障处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后勤保障处、党政办公室、人力资源处、教务处、学生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公用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

    2.审议学校公用房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

    3.审批各类公用房定额、分配和调整方案;

    4.研究审议公用房管理的特殊问题;

    5.对学校公用房管理工作进行宏观管理,检查监督。

    第七条 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处,办公室主任由后勤保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职责为:

    1.贯彻落实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决议;

    2.负责制定、补充、修改、完善公用房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3.负责全校公用房的统一调配、监督和管理工作;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分类与配置

    第八条 学校公用房按其使用性质可分为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产业经营用房等四大类。

    第九条 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包括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专用科研用房、体育馆、会堂、继续教育用房、师生活动用房等。实验用房实行定额分配,配备标准由教务处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学科性质等因素计算基础定额,按教学工作量核定其面积。

    第十条 行政办公用房指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和直属机构办公所使用的房屋,分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两类,包括办公室、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等。行政办公用房实行定额分配,其中办公室配备标准按《行政办公用房定额标准》执行;兼任2个或2个以上部门职务的,只按一处调配办公用房;各部门的行政辅助用房面积,包括会议室、资料室等根据各单位各部门在岗职工数(以人事处在编数为依据)核定;职能部门特殊服务用房(试题保密室、监控室、专用档案室、临时教材库等),根据实际情况或上级要求由学校审批核定;职能部门会议室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协调安排。

    行政办公用房定额标准:

    职级

    定额面积(㎡/人)

    校级领导

    28㎡(单间)

    正处级

    16㎡(单间)

    副处级

    学科带头人

    博士

    只有1名的可单间办公,但面积不能超16㎡,2名以上的需合并办公,每人额定面积为8㎡.

    其他

    6㎡(集体办公)

    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用房包含辅助用房和基础设施用房。辅助用房指档案馆、校史馆、学生食堂、学生公寓、浴室、学校车队、门卫室、收发室等用房。基础设施用房指配电房、交换机房、水泵房等房屋以及保证上述用房发挥其功能的配套用房等。学校暂不核定公共服务用房的定额面积,但对其要合理规划,有效利用。

    第十二条 产业经营用房是指用于商业及其它营利性活动的用房,包括学校门面房、校内出租房、校内超市等。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对公用房实施动态管理,定额使用,超额收回的机制。后勤保障处每年核查一次各单位各部门公用房的使用情况,牵头核算公用房定额标准。

    第十四条 基建处负责全校公用房的建筑和改造以及中修、大修;后勤保障处负责全校公用房的日常维护、维修。学校对公用房扩建、改造、维修、装修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对一般的维修、装修项目,各单位应事先将维修、装修方案送交后勤保障处审核后实施。

    第十五条 使用人无偿使用定额内所分配的办公用房(包括配套设施,以下同),其他人不得擅自侵占、干扰、变更。使用人对学校配置的公用房只能自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公用房的性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他人或变相供他人使用;严禁将学校的公用房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等,违者,学校收回所涉房屋的使用权,并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教师公寓,按照配套文件《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教师公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在使用公用房的过程中,未经后勤保障处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砸锁、砸门、砸玻璃或撬门入室,发现此类问题,除给当事人行政记过处分外,还要按损坏物的原价2倍予以罚款;各单位各部门,不得擅自改造、扩建,不得随意损坏屋面与层间防水、建筑结构和水、电、暖管线及其它设备、设施。学校主管部门对公用房的扩建、改造、装修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如果影响建筑结构,改造部门或改造人必须向后勤保障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基建处与后勤保障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后勤保障处或基建处有权制止,责令恢复原状,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擅自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办公用房用途不得随意调整变动,内部调整须如实向后勤保障处备案。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无权对所使用的公用房对外出租、出借或用于具有营利性经营活动,不能在学校建筑物上树立、悬挂宣传广告牌、楼内加装广告、通讯设备和其它商业性仪器设备等。

    第二十条 为避免资源浪费,凡是闲置一年以上或陈旧设备、报废仪器设备长期占用的公用房,学校无条件予以收回。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房屋内部管理,及时收回离岗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自动离职、解聘等)占用的房屋和设施,未及时收回者,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收回。

    第二十二条 在制定公用房使用方案时,预留一定比例的公用房作为周转房,用于重大或急需项目的使用,以适应学科、机构调整和发展需要。

    第二十三条 各类新建公用房落成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将房屋建筑平面图、管线分布图、设备交底资料、房屋钥匙等移交后勤保障处,由后勤保障处按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单位。

    第五章 违规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用房出租、出借、转让、投资、入股、抵押、联营、调换或改变房屋用途。否则,学校将收回房屋,除经营所得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外,并按占用面积处以每月50元/㎡的罚款,并视其情节上报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占用公用房的,根据学校决定需要收回的公用房,使用单位需在限定时间内迁出,拒不迁出者,给予通报批评或上报学校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未经审批私自改造、装修公用房的,学校责令其恢复原状;造成建筑设施或承重墙损坏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未经审批的装修、改造工程等财务处不得办理账务报销手续,同时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擅自封闭楼梯、走廊、门厅、阳台、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或将其挪作它用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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