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商院〔2024〕138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资产的自觉性和责任心,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根据《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爱护仪器设备。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科学、严格的保管使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学校财产的教育,建立完善的保管和使用细则,做好仪器设备的检查、检验和维护工作,防止资产损坏、被盗、丢失。
第三条 凡教学仪器设备损坏、被盗、丢失,均要查清原因,落实责任,按照折旧进行赔偿。
第二章 赔偿责任的界定与处理
第四条 赔偿责任的界定与处理。
(一)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被盗或丢失,责任人均应予以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而造成损失的。
2.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
3.擅自动用、拆卸、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4.在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5.工作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6.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二)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类资产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1.因实验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的损坏。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失的。
4.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三)属于下列情况,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失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主动承担责任的。
(四)因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当事人应写出书面检查,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不爱护资产,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责任人,除责令其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由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仪器设备损坏、被盗或丢失,根据资产原值、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法定的折旧计算办法界定赔偿金额。
1.对价值1000元以下低值类资产,如电风扇、万用表等设备器材,使用期低于一年按原价赔偿;一年以上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赔偿;凡属隐匿者,除照原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2.对单价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固定资产,损坏、被盗或丢失的计价按照以下原则赔偿。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六)资产被盗时,要及时向保卫处和公安部门报案并按以下程序处理。
1.属个人原因造成资产被盗,被盗资产无法追回时,应按被盗资产的新旧程度,由责任人按全额赔偿或按折旧数据额赔偿;被盗资产能完整追回时,免于赔偿责任,被盗资产部分追回时,按比例对丢失资产进行赔偿。
2.如被盗确属非个人原因造成,且案件在六个月内不能侦破的,查明原因后,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单位负责人、主管校长、校长签字后,进行销账处理。
第三章 报损报失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报损报失程序及要求
(一)一旦发生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
人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后勤保障处或保卫处,及时填写《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报告单》,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
(二)一旦发生教学仪器设备丢失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
人应立即报告后勤保障处和保卫处,及时填写《教学仪器设备丢失报告单》,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被盗或丢失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一定要保护好现场,等待后勤保障处、保卫处和公安部门立案处理。
(三)赔偿处理权限:财产损失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由部门资产管理员提出意见,二级单位审批并执行,处理结果报学校后勤保障处备案,赔偿费交财务处;财产损失在100—1000元(含1000元),由二级单位提出意见,由后勤保障处备案,审定后上报学校领导批复执行,赔偿费交财务处;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上,由二级单位和后勤保障处会同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核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领导批复后执行,后勤保障处备案,赔偿费交财务处。
(四)赔偿费由所在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赔偿或分期赔偿。
(五)赔偿费按规定上交财务处后,按照交款票据,后勤保障处和财务处同时进行帐务核销。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陕商院[2014]201 号)废止,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