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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作者: 点击数:0 时间:2024/10/24 15:31:05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陕商院〔2024〕13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办法》、《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流程;优化资产配置,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主要包括: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转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的资产。

    (四)学校自筹资金购置的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分类;固定资产的配置、验收、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的清查统计上报;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后勤保障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机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家具、校属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二)资产使用单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二级单位的具体工作职责执行《陕西国际商贸学院资产二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专用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对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学校实行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在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购置、验收、付款、使用、处置等管理环节中,应当做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手续完备。

    第三章 固定资产分类及计价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按照教育部《高校会计制度》规定的六大类和十六小类进行分类。

    六大类:(1)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2)专用设备;(3)一般设备;(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6)其它。

    十六小类:(1)房屋及构筑物;(2)土地;(3)仪器仪表;(4)机电设备;(5)电子设备;(6)印刷设备;(7)卫生医疗器械;(8)文体设备;(9)标本模型;(10)文物及陈列品;(11)图书;(12)工具、量具和器皿;(13)家具;(14)行政办公设备;(15)被服装具;(16)动物。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价款以及为使用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

    等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或扩建和增建过程中变价收入后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换其价值:

    (一)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造、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严格按照配置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其职能实际需要出发,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合理配置。教学、科研所需及大型仪器设备配置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事前论证并经单位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四条 购置更新固定资产,必须在学校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范围之内进行。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的资产,应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成立临时机构等需要配置资产的,按照调剂优先、节约使用、有效管理的原则实施。

    第五章 固定资产验收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验收,是保证采购质量和确保资产正常使用的关键环节。验收分交货验收和合同质保到期质量验收。

    (一)固定资产交货验收

    1.固定资产到货和安装调试后,供货商向后勤保障处提出验收申请,后勤保障处依照验收流程,组织供应商和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2.后勤保障处负责检查设备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受潮、变形等情况,检查核对设备主机、附件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是否与合同清单一致。

    3.使用单位依据合同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使用功能、性能参数、运行情况进行验收,对设备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4.供应商负责提供设备开箱随机资料如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用户手册、系统程序、产品合格证、密钥等;对实施工程项目的,需提供工程实施图纸、设备安装布线图、设备安装点位信息等资料。供应商并对所验收的项目进行现场演示并解答验收中出现的疑问。

    5.在验收中如发现质量问题的,后勤保障处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解决,做好及时退货、更换或要求厂商来人检修。

    6.验收工作结束后,要填写设备到货验收报告,参加验收的所有人员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对验收结论负责。

    7.验收报告作为财务记账付款的重要依据。

    8.固定资产验收以后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出具说明文件或向后勤保障处报告情况,由后勤保障处联系供货商及时协商更换或办理退货手续。

    (二)固定资产质保到期质量验收

    1.固定资产质保到期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或有关专家,对采购物品在质保期内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做出客观的评判,按照统一制式的《固定资产质保到期质量验收单》填写验收结论,参加验收的人员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对验收结论负责。

    2.验收完成后,使用单位办理《质保金兑付报告》中的各项签字手续。

    3.财务处接到到签字齐全的《固定资产质保到期质量验收单》和《质保金兑付报告》后,根据合同约定,及时付清余款。

    第六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定期检查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防火、防水、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鼠、防蛀等安防工作。定期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好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和完好状态。

    第十九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操作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专人管理,做好使用记录。

    第二十条 对购置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项目中形成的各类文档、技术资料,使用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并按学校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外租外借,确需出租外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由后勤保障处会同财务处共同审定,并签订外租外借协议,上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收回时由后勤保障处和外租外借单位进行查验。

    第二十二条 资产使用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进行合理调配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校产实体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确需使用时须签订使用协议,坚持有偿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变更。

    (一)资产使用单位内部的资产变更,由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做资产的变更登记、记录。

    (二)跨部门资产变更,须经双方单位负责人、后勤保障处审核、实验设备须经教务处签字同意后方可变更。

    (三)资产地点、使用人变动,资产所在单位要及时向后勤保障处报备。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确保账、物相符。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在财务处和后勤保障处分别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手工账和电子账。

    (一)财务处负责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大类明细账,后勤保障处负责设置固定资产分类账、台账;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台账。

    (二)后勤保障处负责资产的出入库管理,资产的清查、统计、分析等日常工作,负责定期与学院财务处对账,与各单位对账,确保全校资产账务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三)后勤保障处负责《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备份等日常业务,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各部门正常使用资产管理系统。

    (四)后勤保障处负责使用“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处理和打印固定资产的验收单、条码。

    (五)使用单位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配备资产管理人员(专职或兼职),实施二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使用“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时,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操作,严格保管帐号、密码。

    第八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调拨、出售、投资、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一)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陕教财办〔2023〕41 号《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完成固定资产处置。

    (二)校自筹经费及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固定资产处置程序按照学校资产报废流程完成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及处置。

    (一)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使用单位可申请报废。

    1.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无法修复、无维修价值的。

    2.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

    3.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二)报废审批流程

    1.低值易耗品的报废流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后勤保障处与财务处共同核定并签署意见→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报废。

    2.固定资产报废流程:

    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后勤保障处与上级单位牵头组成鉴定小组核实、鉴定并签署意见→上级单位审核→主管校长、学校执行校长审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报废。

    (三)资产报废处置流程

    1.对已完成报废审批的固定资产,在未进行处置前,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将其拆毁或处理。因工作需要,要利用其部分元器件或整台设备,须报后勤保障处同意备案后方可拆装或留用。

    2.由后勤保障处负责对报废资产进行处置,对有残余价值的资产由后勤保障处会同财务处邀请三家及以上回收公司进行比价,比价结果经财务处、上级单位审批同意后实行变卖处置,变卖款项交财务处;对无剩余价值的资产作为垃圾处理,按照环保要求进行销毁。

    3.后勤保障处和财务处根据《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单》、《处置资产比价单》和《残值收款收据单》对报废资产做同步下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形式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按照《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认定及赔偿处理办法》进行赔偿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制度(陕商院[2011]24号)废止,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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