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第35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设立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的最高学术领导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包括其设立、换届、职责和运作等)遵循的根本理念是: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维护学术独立性和纯洁性。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全部审议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努力提高学术质量,坚定不移地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严谨学风和学术规范。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及三个学部(自然科学与工程学部,经济学与管理学学部,人文、艺术与社会科学学部)。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教学、科研岗位在编教师代表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5人以上的单数。各学院(教研部、研究院、中心)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数由各学院(教研部、研究院、中心)自行决定,一般为7人以上的单数。原则上,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4人。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秘书1-2名。各学部设正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由民主推荐、民主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由校长提出推荐名单,经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学术委员会一经组成,由学校以正式文件通知,并由校长签署和颁发聘书。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在选举过程中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并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规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校学术发展(包括学科和学术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
(二)审定相关政策和各项科研管理制度,包括学术道德规范、教师科研考核办法、科研奖励办法等;
(三)审议学校学术单位设置方案、专项建设计划、学科、专业的设置等;
(四)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议教师职称评审资格;
(五)评议学术事项,受理学术争议及其他学术事宜;
(六)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校教师、学生的正当学术权利;
(七)负责组织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审定调查结论并提出处理建议;
(八)审议由1/3(含)以上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九)承担校长委托审议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宜。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各学部负责审议各学部范围内的或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重大学术事宜。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其职责范围内的或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重大学术事宜。
第十七条 各学院(教研部、研究院、中心)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指导。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科研失信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对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提出处理意见并建议学校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为四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且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
第二十条 各学院(教研部、研究院、中心)的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为四年,选举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决定,选举产生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如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校学术委员会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学部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应有2/3(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若须对重大事项作出审定或决定时,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做出重要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若会议讨论事项与某委员或其直系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并且不参加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