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和做好我校招生工作,我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办学性质及主管部门
第二条 学校全称: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国标代码:13123
第三条 办学性质:民办本科普通院校
隶属于陕西省教育厅
第四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
第五条 学校简介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位于西安市西咸新区沣西新城,1997年由步长制药投资创办,2008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院校,2015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合格评估。2017年获批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单位。
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专业结构持续调整和优化。通过大力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已形成以药为优势,商为主干,医、经、管、工、文、艺术、教育多学科相互支撑和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布局。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企业办学优势,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获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337项,15个省厅级科研平台,其中中药绿色制造技术协同创新中心、陕西省中药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共享平台、生物医药创新技术院士专家工作站是陕西省首家民办高校建立的科技平台。
学校坚持“地方性、应用型、有特色”的办学理念,发挥“企业办学、协同育人、强商兴药、服务地方”的办学优势,经过26载的发展,办学条件、教学质量等稳步提升,先后荣获陕西省文明校园、陕西省平安校园、陕西高等学校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五四红旗团委、第五批陕西省示范性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
学校积极拓展与国外优秀大学的交流与合作,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和管理模式。已与英国、加拿大、法国、新加坡、韩国、马来西亚、泰国等多国高等学校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为有意愿出国留学的学生提供了平台。
第六条 联系方式
办学地点: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统一西路35号
邮 编:712046
学校网址:https://www.csiic.edu.cn/
咨询电话:029-33814555、33813555
第三章 毕业与发证
第七条 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相关规定,政治表现合格,身体健康,准予毕业,由陕西国际商贸学院颁发本科或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凡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招生工作委员会由校长、党委书记、分管副校长、招生就业处、教务处、二级学院、党政办公室、纪委监审室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章 招生计划及学费
第十一条 学校计划由教育部批准,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我校严格按照抄送陕西省价格相关部门、教育厅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实行分志愿投档,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按顺序志愿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即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
第十五条 本科英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语种,男女比例不限。本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六条 按照“分数清“原则进行录取,原则上满足考生专业志愿。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以语、数、外成绩顺序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高考改革省份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八条 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各专业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 报考我校志愿的考生,符合我校在考生所在地录取标准,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意者,由我校发给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录取通知书》并加盖“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学校”的条形章,按规定时间到本校报到,审查合格正式注册入学。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2023年我校美术与设计类专业使用各省专业课统考成绩,若有特殊要求的省份以当地省级招生办相关规定为准。艺术类专业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的条件下,考生录取排序办法:按照专业课统考成绩艺术文、艺术理分别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同等分数下参照文化课成绩,择高分录取,录满计划为止(同时遵循各省艺术类招生录取办法相关规定)。
第七章 奖、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一)国家资助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二)学校资助
学校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300元。
勤工助学:学校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规定计酬发放。
其他助学金:同一家庭子女来校就读,一次性资助300元/生。
(三)社会资助
企业奖学金:如步长奖学金、爱迪尔奖学金等,金额1000—5000元不等。
第八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四条 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招生就业处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不报到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对本章程内容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陕西国际商贸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