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防火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护学院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防火工作纳入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三条 学院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同校园治安秩序综合治理委员会),行政副校长(或书记)任主任,保卫处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校属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科(室)、班组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和制度,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立足自防自救,群防群治,防患未然。
第四条 对于火灾隐患大,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和严重不良政治和社会影响的单位,应定为“防火重点部位”;防火重点部位由该部位所在部门的上一级单位和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共同审定报主管校长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
喷漆,电气焊,印刷厂,计算机房,木工房,机动车库房,贮存、使用化学物品的场所,图书资料室等,均为火灾危险工种场所,应根据各自的防火特点,制定防火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 校内新建或改建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等使用的建筑,其内部结构、设施布局等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其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防火措施需经公安消防部门(或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动工。对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或经审查确系存在火险隐患的施工场所,各级安全管理人员都有权令其停止施工。
第六条 加强对值班人员的管理。值班人员必须做到“三知”(知防火知识、知灭火常识、知火警电话)和“四会”(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自救)。要按规定检查,巡视所负责的区域内火源、火种、电源、气源、水源情况,对防火重点部位尤应重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果断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第七条 各院(系)、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组织以青年教职工为主的和有经验的中老年教职工参加的义务消防组织(队、班、组),加强领导,进行必要的训练,做到自防自救,把火灾消灭在初始阶段。
在搞好各单位义务消防组织基础上,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适时组织全校性灭火演习、竞赛,以达到普及消防技能。
第八条 全校在每年的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前及冬夏季节,要做好定期的防火安全检查。具体做法是:各院(系)、各单位及重点部位发动群众以自检自查为主,防火安全委员会将组织重点抽查。检查内容是:防火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防火安全组织及领导情况,用电用火情况,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情况,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义务消防组织训练及普及消防知识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是否保持正常良好状态等。
第九条 各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有责任抓紧整改,绝不能掉以轻心、推诿拖拉,对暂时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有效措施,报请上一级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继续工作;对处于危机状态的火灾隐患,各级安全管理人员都有权令其暂时停止工作。对于校内存在违章建筑、违章作业、违章储存和防火管理措施不力及现有的设备、设施、器材中火险隐患较大者,保卫处发出《火险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接到《火险隐患通知书》单位,因拖拉未及时妥善处理而发生火灾事故者,单位负责人及肇事者要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第十条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按照属地管理与就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对辖区内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登记造册,不可损坏丢失;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失灵、失效、破损的要及时报修、更换。凡非火灾挪用、损坏、丢失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等由管理使用单位及当事人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为确保安全,校园禁止任意动火(包括施工用火、用火处理垃圾废纸枯枝树叶等)。因工作需要必须动火的,事先报请保卫处批准,有措施并派人看护,直至火确实熄灭后方可离开。
等十二条 学生、教工集体宿舍(包括楼道、厕所等)不准用火处理废纸和其它费旧物品。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等电热器具。禁止在宿舍和其他场所内使用蜡烛、油灯照明。非电工不得操作和私自拉临时电线及安装电器。不得在公共场所内吸烟。
第十三条 对发生的较大火灾事故,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由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况,报请主管校长处理,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