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各单位在校内组织开展大型活动,须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到保卫处登记备案,由保卫处确定停车地点。
2.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开挖校内道路阻碍交通,不得占用校内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或其它杂物,不得在校园道路上摆摊设点,更不得举行影响校园交通秩序的活动。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随意拆卸、移动校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对损坏或有意破坏校园道路交通标志、交通设施的,必须按价赔偿,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经学院审批同意,因工程施工需要占用校园道路的单位或个人,施工前必须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夜间必须悬挂警示灯,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条 车辆出入管理规定
1.所有进出校门的机动车辆(含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必须减速缓行,非机动车下车推行。进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门卫查验,严格遵守门卫管理制度。
2.学院公务车及教职工自用车辆一律凭智能门禁设备出入校园。
3.进出校园的本校教职工(含聘用人员,下同)车辆必须到保卫处办理车辆出入通行证,通行证一律放置于车的前挡风玻璃左下角处,以备查验。
4.外来车辆进入校园,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经门卫查验、登记后,方可进入。
5.特种车辆(含:公检法、邮政、消防、救护、水电气抢险车辆等)执行公务时,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后方可进出校园。
6.外来车辆进入校园须同受访部门电话联系确认,经门卫登记后进入校园,并按本规定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
7.需多次进出校园的送货车辆,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到保卫处办理“车辆通行证”出入校园,出门时应主动接受检查,运出的物品应由业务部门出具手续,经门卫查验后放行。
8.与学院相关部门有工作联系,需经常进出校园的其他车辆由相关部门申请,保卫处审批后发放车辆通行证。
9.出租车原则上不允许进入校园,有特殊情况需进入校园的,须经保卫处允许并登记、查证后方可进出。
10.车辆携带物品出门必须出示物资出门条,否则门卫不予放行;货物进入校门的车辆必须接受门卫检查后,方可进入。
11.因特殊情况需进入禁行区域的车辆,必须经保卫处同意,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的,安保人员有权制止并责令其将车辆驶离。
12.对于无牌、无证车辆,牌号不全、严重污损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第三条 车辆行驶管理规定
1.进入校园的所有车辆必须严格按照交通标志行驶。
2.车辆进出校园严禁超速行驶,车辆行使最高限速15 km/h。
3.车辆在校园禁止鸣笛,机动车应主动避让非机动车辆和行人。
4.学生上、下课及大型活动时间,应优先让学生通行,车辆不得鸣笛抢行。
5.禁止在行政、教学办公区、学生宿舍等场所使用车辆音响系统干扰学院的教学、生活秩序。
6.严禁无驾照人员在校园道路上驾驶或练习使用车辆。
7.禁止在校园内骑车带人,禁止学生在校园内骑行电动车、摩托车。
第四条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1.本校教职工车辆须在指定停车位依次有序停放;来校办事的外单位车辆须在早上8:10分以后进入,并避开学生上下课人流的高峰时段。
2.进入校园的各类车辆必须服从安保人员指挥,一律停入规定的停车场地。严禁在非停车地点停车,严禁阻塞消防应急、抢险和救援通道。
3.车辆停放必须规范有序,不得堵塞出入口,不得阻挡他人车辆通行。临时在非停车场所停车须即停即走。
4.校园停车场所优先保证公务车辆、教职工车辆停放,严格控制外来车辆停放,禁止外来车辆在晚上九点以后停放(特殊情形须通报保卫处处理)。
5.各类送货车辆需在指定地点停车卸货,如需占用非停车场地临时卸货的,由业务部门与保卫处联系,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可以临时停放,卸货完毕后应及时离开。
6.载有炸药、硫酸、汽油、雷管、电石等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区;发现擅自停放的,保卫人员强制其立即将车开出学院;违反规定在校内停放而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司机或车主负责。
7.遇学院大型活动、执行特殊任务以及涉及人员车辆较多的活动时,需提前到保卫处备案,由保卫处安排执勤人员负责安保以及交通秩序的管理维护。
8.学院不负责校园内所停放车辆损坏及其他财物损失的赔偿,驾乘人员离开时应仔细检查车辆门窗是否锁闭,不得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及违禁物品,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因他人的车辆或行为造成损失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9.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应有序停放在自行车棚或非机动车停车位,摆放整齐。严禁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放在各楼宇内和安全门前、消防通道内。对于长期堆放在楼宇内及校园角落内无人使用的车辆,保卫处将定期清理收缴。
10.如遇特殊情况,学院需临时或长期调整停车地点时,车主停车必须服从管理,听从现场保安指挥。
第五条 车辆通行证的审验办理
1.进出校园车辆通行证的办理范围:校内公车,本校教职工的车辆、校园商户车辆及符合学院规定在宾馆租住人员的车辆。
2.学院公务车辆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填写申请单,交保卫处办理。
3.教职工(含外聘工作人员)、在籍学生(含培训学员)自用车辆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汇总后,统一到保卫处办理,按类别发放车辆通行证。
3.长期进入校园的送货车辆和施工车辆,由个人或单位填写申请表,凭学院业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驾驶员身份证到保卫处登记办理“车辆通行证”,无正当理者不予办理。
4.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车证相符,不得涂改和转借他人。
5.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律不予办理通行证。
6.车辆通行证在每年12月10日至31日审验,过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送货车辆(含施工车辆)限时出入规定
1.中小型车辆由正门出入,大型及特种车辆由东侧门出入,进入校园后一律由东路驶进、西路驶出,不得逆向行驶(救援车辆、银行押运车辆车辆除外),限速15公里/小时,严禁鸣笛。
2.禁止送货车辆、施工车辆进入校园时间:
(1)早7:30—8:10 (2)上午9:40--10:30
(3)中午11:30--12:20 (4)下午14:50--15:20
(5)晚18:00—早5:00
遇有特殊情形,请及时和保卫处联系解决。
3.已经进入校园的车辆在上述时间段内必须在送货地点、施工地点停车等候,不得在校园内行驶。
4.车辆在送货、施工期间必须在指定位置靠边停放,不得占用主干道停车,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出行,如有多辆送货车必须顺次排队等候。
5.如遇学院组织大型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活动期间有关治安交通管制的规定。
6.保卫处将对校园送货、施工车辆进行严格管理,一旦发现车辆违反规定,将禁止其进入校园,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违规车辆处罚规定
1.对初次违规停放车辆者予以教育,保卫处对违停车辆张贴违规停车警告单,同时记录在违规档案。
2.本校师生员工违规停车三次以上者,保卫处有权取消其通行、停放资格,并对其所在部门和本人进行全校通报。
3.对于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车辆,保卫处有权对车辆张贴违规违停处罚单,处罚车辆驾驶员应在财务部门缴纳罚款,其处罚标准为:机动车辆30元、非机动车辆20元。
4.驾驶员或车主无故不缴纳罚款者,属于教职工的月底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机动车辆100元、非机动车辆50元的标准,从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属于外来车辆者,该车不得出校门,并予以上锁。
5.对屡教不改、拒不服从管理,且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将依据学院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纪律处理。
6.对外来人员不听劝告,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其他有关规定
1.车主或司机在校内停放车辆时,应检查车辆门窗是否锁好,不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
2.学院对车辆只提供停放点,不负责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
3.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的车辆,经多次提示或警告仍未改正的,将予以锁车。
4.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3次以上的,保卫处有权取消其通行、停放资格,严禁再次进入学院。
5.外来车辆在校园内停放,学院无保管义务,故车辆出现任何损失,责任由车主自负,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机动车辆在校园内损坏公、私财物,轧坏路面、草地、树木或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照章赔偿,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九条 附 则
1.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