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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行为查处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作者: 点击数: 时间:2016/12/13 14:15:19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公平、健康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科技进步和学术创新,造就一支学术作风严谨的高素质队伍,提升我校的地位和影响力,根据《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我校从事科学研究的教师、干部、学生,也适用于研究成果中单位署名为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上述人员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  

(一)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以探索真理为科学研究的目的,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和严肃性。  

(二)增强献身科教、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将个人的事业发展和国家、民族的发展需要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和行为。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在学术研究中要做到严肃认真,严谨细致,一丝不苟,不得虚报成果和数据,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而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四)树立法制观念,尊重他人的劳动和权益,自觉保护学校和个人的知识产权。  

(五)加强学术道德教育,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以德修身,率先垂范,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习惯。  

第四条 上述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术规范:  

(一)在科学研究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的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在科研项目的研究中应做好充分的背景分析和查新工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在发表的学术成果中应实事求是,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公式、图表等须注明出处,引用他人的学术成果不能成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的大小依次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作者应对整篇论文负责,如有通讯作者则通讯作者对整篇论文负责。学生作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作为合作者,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五)学生毕业前在我校并利用我校资源所撰写的论文,毕业后不得出于任何目的而以其他单位的名义发表。  

(六)对外宣传科技项目、科技成果时,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受委托对他人成果进行评价或介绍时,应在充分掌握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力求全面、准确。  

第五条 下列行为、现象属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一)根据自己的主观需要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重复计算研究成果。  

(五)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及专利申请等科研成果中署名,分享学术荣誉。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作为自己单独创作的成果发表。  

(六)在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著作或申报课题时,为达到目的而采取的送礼和行贿行为;为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或论著写作者署名;利用自己的学术地位、学术评议及评审权力,暗示他人行贿、收受他人礼物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重大科研成果时,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科研成果及技术对外泄露。  

(九)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属于本规范第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予以解聘或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处分。属于本规范第五条第四、五、六、七、八、九项情形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二)发现并核实确有第五条所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撤销或建议上级有关部门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荣誉或其他利益,并取消5年内申请同类荣誉和利益的资格。  

(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第七条 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  

(二)学校在人事录用、职称晋升、评优活动、项目评审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按程序进行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  

(四)对确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责任人,按本规范第六条给予相应处理。对有人检举揭发、经过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五)对如实反映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人予以保护和鼓励;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相关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六)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处理有关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情况。  

第八条 学校委托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术委员会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一)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  

(二)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  

(三)校学术委员应在接到举报后或发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问题时,根据有关程序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四)校学术委员会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调查审核。  

(五)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事实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嫌学术道德问题应严肃处理,并暂时中止委员职务,与当事人有特殊利益关系者,应当回避。  

(七)校学术委员会应先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异议后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在接到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后,应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理。  

(一)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可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  

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二)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之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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