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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公用房管理制度
作者: 点击数: 时间:2021/11/11 16:16:28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公用房管理制度

陕商院[2014]169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用房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27日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中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属于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所有的非私有住宅类房屋及附属设施,学校依法享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第三条学校公用房管理坚持建立“统一规划、定额配置、分类管理、超额收费”的管理运行机制。

第四条公用房管理坚持优先满足教学、科研用房需求,严格控制办公用房,基本满足公共服务用房使用需求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用房面积均指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庭、走廊、阳台、楼梯和卫生间等公共面积。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后勤保障处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后勤保障处、党政办公室、人力资源处、科研处、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基建处、保卫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公用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

2.审议学校公用房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

3.审批各类公用房定额、分配和调整方案;

4.研究审议公用房管理的特殊问题;

5.对学校公用房管理工作进行宏观管理,检查监督。

第七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处,办公室主任由后勤保障处处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为:

1.贯彻落实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决议;

2.负责制定、补充、修改、完善公用房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3.负责全校公用房的统一调配、监督和管理工作: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分类与配置

第八条学校公用房按其使用性质可分为教学实验用房、党政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产业经营用房等四大类。

第九条教学实验用房包含教学用房、实验用房。教学用房指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琴房、舞蹈室、语音室、体育馆、田径场及其附属用房等。实验用房指基础课、专业课和公共课所需的各种实验室(包括计算机教室、准备室、仪器室、标本室、陈列室等)。教学实验用房实行定额分配,配备标准由教务处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学科性质等因素计算基础定额,按教学工作量核定其面积。

第十条党政办公用房指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和直属机构办公所使用的房屋,分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两类,包括办公室、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等。党政办公用房实行定额分配,其中办公室配备标准按表一执行;兼任二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职务的,只按一处调配办公用房;各部门的行政辅助用房面积,包括会议室,资料室等根据各部门在岗职工数(以人事处在编数为依据)核定;党政机关特殊服务用房(试题保密室、监控室、专用档案室、临时教材库等),根据实际情况或上级要求由学校审批核定;机关会议室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协调安排。

表一:行政办公用房定额标准:

职级

定额面积(m2/人)

校级领导

28(单间)

正处级

16(单间)

副处级

8(双人间)

其他

6(集体办公)

第十一条公共服务用房包含公益服务用房和基础设施用房。公益服务用房指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信息中心、学术报告厅、教职工活动中心、大学生活动中心、学生食堂、学生公寓、浴室、学校车队、门卫室、收发室等用房。基础设施用房指配电房、交换机房、水泵房、等房屋以及保证上述用房发挥其功能的配套用房等。学校暂不核定公共服务用房的定额面积,但对其要合理规划,有效利用。

第十二条产业经营用房是指用于商业及其它营利性活动的用房,包括沿门面房、校内出租房、校内超市等、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由后勤处制定并执行

第四章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学校对公用房实施动态管理,定额免费,超额收费的自我约束机制。后勤保障处每年核查一次各单位公用房的使用情况,牵头核算公用房定额标准。

第十四条后勤保障处负责全校公用房的日常维护、维修;基建处负责全校公用房的建筑和改造,以及中修、大修。维修单位每年年底前向公用房使用人征询房屋使用和破损情况,制定下一年度公用房改造维修计划和预算,报学校领导审批,按批准后的方案和预算组织实施,以保证公用房的完整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人无偿使用定额内所分配的办公用房(包括配套设施,以下同),其他人不得擅自侵占、干扰、变更。使用人对学校配置的公用房只能自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公用房的性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他人或变相供他人使用;严禁将学校的公用房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等,违者,学校收回所涉房屋的使用权,并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教师公寓,按照配套文件《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教师公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在使用公用房的过程中,未经后勤保障处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砸锁、砸门、砸玻璃或撬门入室,发现此类问题,除给当事人行政记过处分外,还要按损坏物的原价2倍予以罚款;各校属单位,不得擅自改造、扩建,不得随意损坏屋面与层间防水、建筑结构和水、电、暖管线及其它设备、设施。学校主管部门对公用房的扩建、改造、装修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如果影响建筑结构,改造部门或改造人必须向资产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与基建处同意方可实施。未经批准,后勤保障处或基建处有权制止,责令恢复原状,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擅自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将所用的办公用房具体分布、用途、内部调整等相关情况,如实报后勤保障处备案。

第十九条公用房的出租、出借或用于具有营利性经营活动;在学校建筑物上树立、悬挂宣传广告牌,在楼内加装广告、通讯设备和其它商业性仪器设备等,须向后勤保障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定,交后勤处负责管理,并如实备案。

第二十条为避免资源浪费,凡是闲置一年以上或陈旧设备、报废仪器设备长期占用的公用房,学校无条件予以收回。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加强房屋内部管理,及时收回离岗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自动离职、解聘等)占用的房屋和设施,未及时收回者,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收回,今后将不再受理其用房申请。

第二十二条学校在制定公用房使用方案时,应预留一定比例的公用房作为周转房,用于重大或急需项目的使用,以适应学科、机构调整和发展需要。

第二十三条各类新建公用房落成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将房屋建筑平面图、房门钥匙移交后勤保障处,办理基建转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由后勤保障处按规定程序正式交付使用单位。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公用房扩建、改造、维修、装修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对一般的维修、装修项目,各单位应事先将维修、装修方案送交资产管理处审核后实施。对严重影响建筑结构、使用功能和建筑风格的扩建、改造、装修项目,后勤保障处、基建处联合审核,报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违规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用房出租、出借、转让、投资、入股、抵押、联营、调换或改变房屋用途。否则,学校将收回房屋,除经营所得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外,并按占用面积处以每月50元/㎡元罚款,并视其情节上报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占用公用房的,责令其在限定时间内迁出,拒不迁出者,给予通报批评或上报学校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从占房当月起按占用面积处以每月5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未经审批私自改造、装修公用房的,学校责令其恢复原状;造成建筑设施或承重墙损坏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未经审批的装修、改造工程等财务处不得办理账务报销手续,同时对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擅自封闭楼梯、走廊、门厅、阳台、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或将其挪作它用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学校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用房使用人在超额使用房时,要及时缴纳超额使用部分的房费;承包租赁房要按时缴纳承包租赁费;未按规定时间缴纳费用者,由后勤保障处催缴并处以二倍以上罚款,对拖欠行为严重者,学校有权收回所用房屋。

第七章

第三十条凡此前颁发的有关公用房管理规定,若有不一致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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