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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认定及赔偿处理办法
作者: 点击数: 时间:2016/12/13 10:48:41

为了加强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教学仪器设备的自觉性和责任心,确保教学仪器设备完整与安全,特制定本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均要查清原因,落实责任,按照折旧进行赔偿。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财产的教育,加强对校属资产、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完善的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做好对教学仪器设备的检查、检验和维护工作,防止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第三条 赔偿界定与处理原则

(一)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被盗或丢失,责任人均应进行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教学仪器设备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而造成损失的。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5.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二)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经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处罚。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三)属于下列情况,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失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大意造成损失的。

2.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四)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类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当事人应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对于不爱护学院教学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责任人,除责令其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由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教学仪器设备损坏、被盗或丢失,其损失价值,应根据资产原值、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法定的折旧计算办法界定赔偿金额(祥见附件6)

1.对单价800元以下民用性强的低值教学仪器设备,如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万用表、计算器等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使用一年内按原价赔偿,一年后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赔偿。凡属隐匿者,除照原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2.对单价800元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损坏、被盗或丢失的计价应遵照以下原则: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教学仪器设备被盗,要及时向学院保卫处和公安部门报案。在案件未破之前,当事人应按被盗资产的新旧程度,全额赔偿或按折旧数额赔偿;案件侦破以后,被盗资产能完整追回时,退还当事人的全部赔偿金;被盗资产部分追回时,按比例退还当事人部分赔偿金;如被盗非个人原因引起,不追究个人责任,在查明原因以后,写出书面报告,逐级签字,上报学院董事长审批以后予以销帐处理。

3.对于贵重教学仪器设备,除按损失部分的实际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4.损坏、丢失的教学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的残值计算。

5.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造成损坏、丢失者,均按设备原值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四条  处理办法

(一)一旦发生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应立即报告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及时填写《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被盗或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一定要保护好现场,等待学院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和公安部门立案处理。

(二)赔偿处理权限:财产损失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由部门资产管理员提出意见,二级学院院(部、处)审批并执行,处理结果报学院资产管理处备案,赔偿费交财务处;财产损失在1001000元(含1000元),由二级学院(部、处)提出意见,由资产管理处备案,审定后上报学院领导审批执行,赔偿费交财务处;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上,由二级院(部、处)和资产管理处会同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核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领导审批后执行,资产管理处备案,赔偿费交财务处。

(三)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

(四)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部门按期负责催缴,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检查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

(五)赔偿费按规定上交财务处后,按照交款票据,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同时进行帐务核销。

第五条 本制度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在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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