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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作者: 点击数: 时间:2016/12/13 10:47: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按照教育部《高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和步长集团资产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它建筑物、实验室设备、一般通用设备、动力设备、厨房设备、文化石、雕塑和陈列品、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等同为固定资产。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分类和价值的确定;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维护和报废处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统计上报;固定资产的帐务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流程,明晰产权关系;优化资产配置,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单位,按照教育部《高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中划分的六大类和十六小类,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管理。资产管理处下设实验设备管理科和资产科,分别负责实验室固定资产管理和实验室以外的固定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处职责如下:

(一) 制定并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 应用《高校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系统》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管理。

(三) 按照计划购置学校所需固定资产;配合使用单位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验室建设、大型修缮项目、基本建设项目、配套设施等进行调研、论证、招标、采购、验收、交付使用。

(四) 建立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按年度与财务处对账,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和账务的一致性。

(五) 负责固定资产的调配、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

(六) 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清查、统计及数据上报工作。

(七)负责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对固定资产实施二级管理,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

其职责如下:

(一)使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系统》,按授权实施规范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人员变动时的资产交接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维护、报修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报废申请,参与报废鉴定及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涵盖步长集团投资或学校通过筹资、注资形式购置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按照教育部《高校会计制度》规定的六大类和十六小类进行分类。

六大类:1)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2)专用设备;(3)一般设备;(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6)其它。

十六小类:1)房屋及构筑物;(2)土地;(3)仪器仪表;(4)机电设备;(5)电子设备;(6) 印刷设备;(7)卫生医疗器械; (8)文体设备;(9)标本模型; (10) 文物及陈列品; (11) 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13) 家具;(14) 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16)动物。

第九条 固定资产计价方法:

(一) 购入或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正常使用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综合计价。

(二) 学校建造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实际决算费用计价,应附有全部资产品名、规格、型号、价格的详细清单,竣工时要召集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进行集体验收和资产账物交接。

(三) 对原固定资产进行改造的项目,按改造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增加固定资产值。

(四)网络及电话专线租赁,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及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第十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更其价值。

(一) 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价值要重新估价;

(二)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 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二条 购置更新固定资产,必须在学校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范围之内进行,使用部门办理完签呈的相关审批程序之后,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 严格按照学校和集团供给部签定的《陕西国际商贸学院集团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由资产管理处协助使用单位提出方案论证报告和项目专家组论证报告,提交学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研究通过后,按规定办理完签呈的相关审批程序之后,由资产管理处配合公司供给部,按照招标或议标方式实施采购。实验室建设中如果包含低值易耗品,按照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分类分别记账,低值易耗品的合理损耗,不纳入资产使用人变动时的资产交接范畴。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合同,须经集团公司法务部审核盖章后方可执行;信息化产品的购置须经集团公司总裁办信息中心审批签字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验收,是保证采购质量和确保资产正常使用的关键环节。验收分到货验收和合同质保到期质量验收。

A、固定资产到货验收

.固定资产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供货商、公司供给部、学校纪检委、财务处、教务处、后勤处、使用单位等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验收(详见附件1)

.参加验收人员在现场共同检查设备仪器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

.验收人员共同检查仪器设备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情况。如发现上述问题,应作好详细记录,并拍照留据。

.验收人员应以供货合同、资产购置签呈和设备装箱单为依据,检查核对主机、附件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是否与合同清单一致。

.验收人员应认真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合格证等。

.验收时要安排使用单位技术人员按照合同条款,仪器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设备的加电试运行,检查设备有无质量问题。

.使用单位的负责人要对照仪器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仪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若有质量问题,应及时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资产管理处与公司供给部,以便及时退货、更换或要求厂商来人检修。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院内专家组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参照上述程序执行,验收时要增加考机和试运行时间。

.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按外贸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间内办理验收手续,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索赔或退换。

.大宗固定资产验收时,要填写设备到货验收报告,参加验收的所有人员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对验收结论负责。

. 验收报告作为财务记帐付款的重要依据。

.固定资产验收以后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说明文件或派专人到资产管理处报告情况,由资产管理处联系公司供给部或供货商,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B、固定资产质保到期质量验收

⑴ 固定资产质保到期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所建实验室或签有合同的采购物品进行质保到期使用质量的验收。

⑵ 使用单位组织专家组及使用人对采购物品在质保期内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做出客观的评判。参加验收的人员要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对验收结论负责。

⑶ 使用单位按照统一制式的《固定资产质保到期质量验收单》填写验收结论,并办理《质保金兑付报告》中的各项签字手续。

⑷ 财务处接到到签字齐全的《固定资产质保到期质量验收单》和《质保金兑付报告》后,根据合同约定,及时付清余款。

⑸ 固定资产采购验收流程详见《附件2》。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要定期检查各单位固定资产的防火、防水、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鼠、防蛀等安防工作。定期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好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和完好状态。
   
第十八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操作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专人管理,做好使用记录。

第十九条 对购置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项目中形成的各类文档、技术资料,使用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并按学校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及时归档。

第二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外租外借,确需出租外借的,应由借出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共同审定,并签订外租外借协议,上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资产收回时借出单位要进行查验,损坏时要予以赔偿;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进行合理调配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校产实体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确需使用时须签订使用协议,坚持有偿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变更。

(一) 由于机构调整涉及的资产变更,涉及部门的资产管理员要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二)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本单位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各单位资产使用人变更时,由单位资产管理员填写《资产交接申请单》,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到资产管理处进行资产交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核对,确保帐、物、卡相符。年检工作由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共同组织实施。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于流失或损坏比较严重的资产,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按集团公司“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原则:①原因不查明不放过;②责任没落实不放过;③没有处理意见不放过;④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

年检时间定为每年的12月份;程序分为部门自查,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复查,总结上报三个阶段。

(一)年检内容:

1、检查各单位固定资产账、物、卡的统一性,是否存在有帐无物和有物无帐现象。

2、检查各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包括设备状态、使用记录,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

3、检查各实验室、实训室设备有无丢失、损坏,设备完好率统计资料是否齐全。

4、检查各单位固定资产卡片帐、台帐、资产的增减情况,资产报损、报修、维护记录等。

5、检查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能否正确使用《高校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等情况。

(二)年检程序。

1、各部门按照规定时间组织自查,自查报告于 1210前交资产管理处。

2、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按照抽签方式确定单位进行复查。

4、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按照评比标准进行综合评比。

3、根据评比结果进行总结表彰。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调拨、出售、投资、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

(二) 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置意见。

(三) 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 学校主管院长及执行院长审核并签署意见;

(五)集团公司供给部及学校董事长审批并签署意见;

(六)根据批复意见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及处理。

(一) 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使用部门可以申请报废。

1.使用年限过长,主要部件或结构已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

2.不符合计量标准,在使用中无法达到最低使用要求的;

3.由于意外灾害或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的;

4、主要部件遗失,无法使用且部件不能修配的;

5.修复费用接近或超过新购价值的;

6.国家或上级权威技术部门规定应予淘汰或不准使用的产品。

(二) 报废审批权限。

1.低值易耗品的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共同核定并签署意见,执行院长批准后报废;

2.一般性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共同核定,主管院长审批,报集团供给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校董事长批准后报废;

3.精密、贵重设备仪器的报废,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技术专家组(供给部参加),核实、鉴定、签署意见,报院务会研究签署意见,报学校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报废;

(三) 资产报废及处理程序

1.使用部门根据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每年10月份提出报废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附件4)后提交资产管理处。

2.资产管理处在收到《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后,组织专家对申请报废的资产进行核实、鉴定,在和财务处进行账面核对后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有关上级领导审批,报学校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报废。

3.固定资产批准报废后,由公司供给部负责最终处理,对有残余价值的资产实行变卖处置,变卖款项交学校财务处,对无剩余价值的资产作为垃圾处理,按照环保要求进行销毁。

4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5.由公司供给部出具处置报告,财务处开具收款收据,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根据批准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处置报告》和《收款收据单》办理固定资产销帐手续。

6.对已报废的固定资产,在未进行最终处理前,要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将其拆毁或处理。因工作需要,要利用其部分元器件或整台设备,须报请资产管理处同意备案后,方可拆装或留用。

附件3:《资产报废流程》

附件4:《资产报废申请单》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形式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资产的自觉性和责任心,确保资产完整安全,参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对损坏、丢失德资产赔偿规定如下:

(一)  凡资产损坏、被盗、丢失,均按照集团公司“四不放过原则”,查清原因,落实责任,实行赔偿。

(二)  各单位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学校财产的教育,建立完善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检查、检验和维护工作,防止资产损坏、被盗、丢失。

(三) 赔偿界定与处理。

A、 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被盗或丢失,责任人均应予以赔偿:

⑴ 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而造成损失的;

⑵ 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

⑶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⑷ 在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⑸ 工作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⑹ 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B、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类资产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⑴ 因实验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的损坏;

⑵ 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⑶ 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失的;

⑷ 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C、 对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资产重大损失,当事人除写出书面检查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D、固定资产损坏、被盗或丢失,根据资产原值、使用年限,合理界定赔偿金额。

1)、对价值800元以下民用性较强的低值类固定资产,如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万用表、计算器等设备器材,使用期低于一年按原价赔偿;一年以上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赔偿;凡属隐匿者,除照原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2)、对单价800元以上(含800元)的固定资产,损坏、被盗或丢失的计价按照以下原则赔偿: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

2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3)、资产被盗时,要及时向保卫处和公安部门报案并按以下程序处理:

1在案件未破之前,如属个人原因造成被盗,应按被盗资产的新旧程度,由责任人按全额赔偿;被盗资产能完整追回时,退还当事人的全部赔偿金;被盗资产部分追回时,按比例退还当事人的赔偿金。

2如被盗确属非个人原因造成,且案件在六个月内不能侦破的,查明原因后,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单位领导、主管院长、执行院长签字,报学校董事长批准后,进行销帐处理。

3对于贵重仪器设备的被盗与丢失,除按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第三十条 按照步长集团和学院财务制度,在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分别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手工账和电子账。

(一)财务处负责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和大类明细帐,资产管理处负责设置固定资产分类账,台帐;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卡片帐。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的出入库管理,资产的清查、统计、分析等日常工作,负责定期与学院财务处对账,与校属各单位对账,确保全校资产账务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三)资产管理处负责“高校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系统”的运行、维护、备份等日常业务,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对该系统的正常使用;

(四)资产管理处负责使用“高校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系统”处理和打印固定资产的验收单、条形码、卡片帐;

(五)使用单位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配备资产管理人员(专职或兼职),实施二级管理。其主要任务是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加和减少手续;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帐;定期核对帐、卡、物,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在使用《高校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系统》时,必须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操作,严禁超越权限,严禁查阅、删改与己无关的系统数据与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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