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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公用房管理制度
作者: 点击数: 时间:2016/12/13 10:46: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发挥房产资源的最佳效益,保障学校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1127日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中所称公用房系指产权属于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所有的非私有住宅类房屋及附属设施,学校依法享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第三条 学校公用房管理坚持统一规划、按需配置、合理使用、分类管理的原则,明确公用房管理人和使用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 根据使用性质的不同,学校公用房分为六类:

(一)校党政机关(行政处室)用房:经学校正式确认的校级各类党政机构所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等用房;

(二)二级学院、部、研究机构用房:学校设立的二级学院、部、科研机构等单位办公室、会议室、专用教室以及各类实验室等用房;

(三)公共服务用房:面向全校服务的用房,如图书馆、档案馆、网络中心、会议室、学生与教工活动中心、体育场馆(含地下人防用房)等;

(四)后勤保障用房:后勤服务部门和有关保障部门所使用的房屋,包括学生公寓、食堂、浴室、活动室、车队、医院等后勤服务用房和变电所、泵站、物资仓库、门卫室、收发室等保障用房;

(五)产业、商业用房:产业用房是指经学校批准,由学校全部或部分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实体,并在当地工商机构注册的企业所占用学校的公用房;商业用房是指单位或个人所租赁的产权属于学校的各种公用房;

(六)附属单位用房:技术学院用房。

学校针对不同类型的用房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实施公用房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公用房分配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校各类公用房的分配办法,审议公用房的分配方案和调整方案。领导小组由院长、分管副院长、各二级学院负责人、教务处长、资产处长、后勤处长、财务处长、人力资源处长、基建处长、纪委监察室主任等相关人员组成。公用房分配领导小组根据本校公用房的具体情况,决定学校各类公用房的分配和调整方案。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公用房管理单位,下设房产科为公用房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实施日常公用房管理和对外出租出借等经营管理。

第二章 公用房分配

第六条 公用房的分配原则:学校公用房分配服从学校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实行“按需分配、定额管理”的原则。学校根据顶层设计,发展规划的需要,优先保证教学用房和学生生活用房;根据使用单位的需求和房屋资源现状制定分配标准,按标准为使用单位分配公用房。教学用房和实验室用房,由教务处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向公用房分配领导小组提出调整分配方案;办公类的行政用房,由资产管理处按照可用房屋的结构特点和方便使用的原则向公用房分配领导小组提出调整分配方案;后勤保障用房,由后勤处提出方案,报公用房分配领导小组批准,由资产处房产科调整分配。

第七条 学校根据自身发展和人员变动情况,调整公用房分配定额,对公用房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正在使用的公用房,未经学校公用房分配领导小组审批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原有状态和用途。

第九条 公用房定额标准。

(一)行政办公用房定额标准:

职级

定额面积(/)

校级领导

28(单间)

正处级

16(单间)

副处级

8(双人间)

其他

6(集体办公)

(二)教学科研人员办公用房:

教学科研人员安排在大办公室集体办公,教授和副教授安排在教授工作室办公;承担国家项目的教授或研究员,经过申请,可以安排独立的固定办公室,使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正处级使用面积。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A=∑(在岗人数×定额面积);定额内免费使用,超定额部分按规定收费(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三) 教学科研用房、实验室用房,按照学校规划的面积使用,原则是规划到位,避免浪费,缺额补足,多余收回。

() 后勤保障用房,按照学校的整体规划,后勤保障的范围和保障程度配置用房。其中,①、学生公寓:按照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配置,按四人间、六人间、八人间不同的标准规定收费;②、教师公寓:根据现有房屋数量,优先安排外地教职员工住宿,咸阳市区代课老师,在南校区集中安排免费午休床位;③、学生课外活动用房以及学生社团非经营性质的用房,纳入规划,在条件允许时,适当安排。

第十条 技术学院(中职校)的用房,按照学校与其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用房分配原则:以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的数量核算定额,按定额分配用房。

第十二条 以上配置所涉及的面积均为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厕所(公寓厕所例外)等公用部分。

第十三条 产业、商业用房租赁原则:按使用面积、经营性质等综合核价,签定租赁合同,按合同规定收费。

第三章 公用房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人无偿使用定额内所分配的办公用房(包括配套设施,以下同),其他人不得擅自侵占、干扰、变更。使用人对学校配置的公用房只能自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公用房的性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他人或变相供他人使用;严禁将学校的公用房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等,违者,学校收回所涉房屋的使用权,并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公用房的出租、出借统一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如果属于盈利性质,如体育场馆的出借,各类辅导班、培训班、商品推介等活动,要有主管院长批示意见,在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否则,按照违规追究相关责任。教师公寓用房,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详细纪录,发现以他人名义多占住房(独占)者,按每床位两倍价格收取房费。

第十五条 高层教师公寓(包括南区教师和临时教师公寓),按照配套文件:《教师公寓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在使用公用房的过程中,未经房产科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砸锁、砸门、砸玻璃或撬门入室,发现此类问题,除给当事人行政记过处分外,还要按损坏物的原价2倍予以罚款;各校属单位,不得擅自改造、扩建,不得随意损坏屋面与层间防水、建筑结构和水、电、暖管线及其它设备、设施。学校主管部门对公用房的扩建、改造、装修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如果影响建筑结构,改造部门或改造人必须向资产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与基建处同意方可实施。未经批准,资产管理处或基建处有权制止,责令恢复原状,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擅自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学校严禁在公用房及附属设施上私自设立、悬挂商业性招牌、广告牌等,一经发现,除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外,还要承担一切修复费用。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公用房维修基金,对公用房进行定期维修,保证公用房的正常使用。各单位缴纳的超定额房产资源占用费,可统筹用于学校公用房的维修、改造等项目。

第四章 公用房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下设房产科,负责学校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包括在规定范围内提请公用房配置方案、定额核算及代表学校与使用人签订公用房出租出借、体育场馆出租出借、商用房租赁协议等。

第二十条 后勤保障中心负责全校公用房的日常维护、维修;基建处负责全校公用房的建筑和改造,以及中修、大修。维修单位每年年底前向公用房使用人征询房屋使用和破损情况,制定下一年度公用房改造维修计划和预算,报学校领导审批,按批准后的方案和预算组织实施,以保证公用房的完整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新建公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要尽快与资产管理处办理资料和钥匙交接手续,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公用房分配领导小组的决定对公用房实施管理(包括账务登记和钥匙交接)。

第二十二条 旧的公用房调整时,迁出、迁入均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移交使用手续。教学用房的调整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为了保证管理信息的一致性,经教务处调整后的教学用房必须及时到资产管理处房产科登记备案,由房产科通知有关教学单位办理钥匙交接和资产交接手续;行政办公用房、后勤保障用房调整后,房产科根据批准后的调整方案通知使用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房屋建造费主要来自学校预算拨款、自筹资金和引入资金等多种方式,学校按照不同的方式制定不同的分配、承包或租赁政策。经学校批准的自筹、引入资金建设的房屋,优先配置给校内外投资人或其受益人使用,按照协议条款缴纳租赁费。

第二十四条 公用房使用人在超额使用房时,要及时缴纳超额使用部分的房费;承包租赁房要按时缴纳承包租赁费;未按规定时间缴纳费用者,由资产管理处催缴并处以二倍以上罚款,对拖欠行为严重者,学校有权收回所用房屋。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下设的房产科为全校公有房的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公用房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学校各单位要大力支持,特别在公用房分配问题上,严禁徇私舞弊,严禁走后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未涉事项参照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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