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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工作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
作者: 点击数: 时间:2014/07/01 15:11:08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第35号令的有关规定,设立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包括其设立、换届、职责和运作等)所遵循的根本理念是: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维护学术的独立性和纯洁性。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全部审议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倡导学术自由,努力鼓励学术创新,坚定不移地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严谨学风和学术规范。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3个学部,分别为:人文、艺术与社会科学学部、经济学与管理学学部、自然科学学部。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分别是: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教学和科研岗位上的在编教师中的代表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25—27人单数,各学院(教研部、研究院、中心)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数由各学院(教研部、研究院、中心)自行决定,一般为7—9人单数。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学术造诣较深,学风严谨务实,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热爱并关心学校事业,能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正常工作的在职专家。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担任。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下设秘书机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各学部和专门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一人。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由民主推荐、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经选举产生后由学校以正式文件下发通知,并由校长签署和颁发聘书。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在选举过程中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并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规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审议校学术发展(包括学科和学术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

2.制定相关政策和各项科研管理制度,包括学术道德规范、教师科研考核办法、科研奖励办法等。

3.审议学校学术单位设置方案、专项建设计划、学科、专业的设置等,并在学术层面上提出决策性的意见。

4.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议教师职称资格。

5.评议学术事项,受理学术争议及其他学术事宜。

6.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7.负责组织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审定调查结论并提出处理建议。

8.审议由1/3以上(含1/3)学术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9.承担校长委托审议的重大学术事宜。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各学部负责审议各学部范围内的或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重大学术事宜。

第十四条  各学院(教研部、研究院、中心)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指导。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为四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连任委员任期一般也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  各学院(教研部、研究院、中心)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四年,选举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决定,选举产生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其职责,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校长要求或1/3以上校学术委员的提议而临时召开全体会议。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如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校学术委员会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学部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若须对重大事项作出审定或决定时,必须由出席委员的2/3(含2/3)以上人数通过或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做出重要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若会议讨论事项与某委员或其直系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并且不参加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个别委员因违法违纪、道德败坏等丧失委员任职资格,或因对参加委员会工作不负责任等不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时,可以由委员会以全体会议讨论投票或通信投票的方式,免除其委员职务并向全校公示。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退休、离职、长期(两年及以上)不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或因其他原因而出现缺额需进行补充时,由所在学部提出替补候选人名单,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选举或通信投票通过。如得不到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含2/3)同意,则应另换人选后再行审议和投票。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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