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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作者: 点击数: 时间:2021/11/01 14:54: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陕西省民办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等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学校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学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 学校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的职权。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5.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6.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7.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党委领导教代会工作,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党委要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保证教代会制度在学校的贯彻落实,为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创造良好条件。

第八条 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对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须责成行政职能部门予以落实。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第九条 教代会要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强烈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对学校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教代会及其日常办事机构––校工会有责任向广大教职工作好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学校工会会员符合教代会代表条件的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将相应名额分配到有关部门工会参加选举。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

1.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在学校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工会分会按分配的名额及有关要求,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代表选举。

2.教代会代表候选人应以工会小组按照代表条件酝酿提名,由分会委员会根据本单位多数工会小组的意见,经与本单位党政领导充分讨论协商,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再听取教职工意见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人数应多于代表名额的10%,差额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代表候选人名单报校工会审核同意后,再召开本单位﹙部门﹚全体教职工大会直接选举产生。选举需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3.选举教代会代表,参加选举的教职工人数应超过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2/3以上,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也可以先差额预选产生候选人,正式选举时再采用等额选举办法选举。

4.教代会代表选举时,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5.代表候选人得票超过本单位全体教职工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当选。当选人数超过规定名额时,以得票数多者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候选人在得票多的前几名中确定,并应多于应选名额,同样是得票超过本单位全体教职工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当选。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

2.能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热心公益事业和工会工作。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关键时刻和重要任务面前敢于担当,不怕困难,表现积极,成绩明显。

4.热心服务,顾全大局,团结同志,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乐于奉献,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5.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能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3.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4.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5.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3.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5.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代表离开学校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缺额可由所在单位另行补选。学校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接受所在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教代会代表如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者,可由所在选举单位按照民主程序(1/2以上代表通过)予以撤换,另行补选代表;代表如受到刑事处理,经所在分会讨论,取消其代表资格,缺额可由其所在选举单位另行补选。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名,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与学校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应按时参加教代会会议,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应向大会请假。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召开。

1.召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

(1)在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学校党、政、工及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党委负责同志任组长,行政和工会负责同志任副组长。下设由工会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提案组、代表资格审查组(换届时),具体负责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

(2)确定大会中心议题和会议时间。

(3)党委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4)制订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代表和组成代表团﹙组﹚。

(5)征集提案。

(6)组织培训代表,搞好宣传教育。

(7)提出大会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

(8)拟定大会的日程和议程。

2.召开预备会议。

(1)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2)通过大会议题及议程。

(3)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4)通过或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3.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开好正式会议。

4.宣传大会精神,执行大会决议,办理代表提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并征得多数代表同意。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及教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研究或应1/3以上代表提议可提前召开会议或临时召开会议。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个代表团﹙组﹚选举产生团﹙组﹚长、副团﹙组﹚长各1名。团﹙组﹚长主持代表团﹙组﹚工作。

代表团﹙组﹚团﹙组﹚长职责: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组﹚讨论审议大会文件,收集代表提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随时向教代会工作机构––校工会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或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特殊条件下,集体讨论审议时,代表团﹙组﹚可合并,由大会筹备领导小组指定召集人。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开会期间设立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必须从正式代表中产生,大会主席团成员一般应由学校党、政、工、团领导和教师及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组成。具体由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报校党委批准,并在教代会预备会上通过。主席团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人。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组织、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对需要教代会审议或讨论的重大问题,由校工会召集教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人选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由校工会提名经教代会或教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确认。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由校工会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与学校党政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听取大会主席团意见和建议,经校党委审定后,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为适应学校推行校院两级管理和工作重心下移的实际需要,学校全面推行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和校教代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部门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学校教代会的正式代表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五章 教代会提案

第二十八条 提案征集。

1.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由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

2.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围绕学校管理、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调查了解后,由一名代表提出,两名以上代表附议,也可由代表团﹙组﹚集体提出,填写提案表,做到内容具体、书写规范、一事一案。

第二十九条 审查立案。

1.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代表提案后,应及时登记、分类。

2.提案工作委员会对代表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立案原则是:

(1)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

(2)是否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3)是否具有实际价值的作用。

(4)所提提案是否有较大影响面。

3.提案一经立案,即成议案。凡未立案的提案,作为代表建议或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答复提案人。

第三十条 办理落实提案。

1.交办。校工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将立案情况向行政办公会报告,立案的提案送交有关校领导。

2.承办。凡经审查立案的提案,都要确定承办单位,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要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有关校领导召集承办单位负责人,落实提案办理工作。承办部门根据所提问题制订办理方案(定时间、定人、定任务),不能落实的要说明原因。不能如期办理的,要及时告知代表提案办理的进展情况。

3.督办。校工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和建议的办理要定期进行检查督办。

4.审核。承办单位对提案落实处理后,应送主管校领导审核签阅。

5.答复。校工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在下次教代会上向全体代表作提案办理落实工作报告。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拟订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教代会的中心议题。

2.组织选举并培训教代会代表。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筹备、组织及会务工作。

4.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督促落实教代会各项决议的执行;组织召开代表团﹙组﹚长及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协商处理闭会期间遇到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5.指导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各代表团开展工作,对学校有关部门违反教代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督促改正。

6.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7.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听取和处理教代会代表及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8.指导学校各二级单位组织开好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

9.教代会召开前,向代表征集提案,教代会后检查督促教代会提案办理落实工作,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10.做好教代会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与工代会届期统一,代表合一,同时换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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